嘉義區12年國教超額比序
嘉義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
比序項目 |
現況概述 |
最高分數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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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願序 |
第1-6志願給10分、 第7-12志願給9分、 第13-18志願給8分、 第19-24志願給7分、 第25-30志願給6分、 |
10分 |
為鼓勵學生將心目中的志願填在前面,越前面之志願分數給越高。 (註:最多可填30個志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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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助弱勢 |
符合低收入戶者1分 |
1分 |
限升學當年度取得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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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均衡學習 |
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前五學期平均及格或達丙等者各得3分;未達標準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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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 |
為確保各領域教學正常,學生多元學習並均衡發展,未納入國中教育會考之學習領域前五學期平均及格或達丙等者,給予積分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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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性輔導 |
報名科、群與「家長意見」相符者得3分;與「導師意見」相符者得3分;與「輔導教師意見」相符者得3分。 |
9分 |
落實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並實際幫助學生適性升學與生涯發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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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多元學習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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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品德表現 |
1.國中在學期間,均無懲處紀錄,或經功過相抵或銷過後,已無任何懲處紀錄者,得6分。若功過相抵或銷過後仍有額外記功嘉獎者,再由6分開始累加:記嘉獎乙次得1分、記小功乙次得3分、記大功乙次得9分。 2.國中在學期間,經功過相抵及銷過後仍有懲處紀錄,但累積未達大過紀錄者,得3分。 3.國中在學期間,經功過相抵及銷過後仍累積達一次大過(含)以上懲處紀錄者,得0分。 |
12分 |
1、建議採正面表列方式,以鼓勵學生。 2、獎懲換算: 3嘉獎=1小功 3小功=1大功 3警告=1小過 3小過=1大過 3、三年級下學期僅採計至該學年度積分結算日前之紀錄。 4、各校獎懲紀錄須敘明事 由;品德表現中之記功嘉 獎若是源自服務學習及競 賽成績項目相同,同一事 由僅可選擇在其中一個項 目中採計,不可重複加 分。 |
2. 服務學習 |
於國中就學期間參加由公部門、學校單位、社(財)團法人所主辦之校內外服務學習、社區義務服務等,每服務滿2小時給1分。 |
8分 |
公共服務時數由學校或學生參與服務之單位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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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體適能 |
1.四項體適能檢測項目有柔軟度(坐姿體前彎)、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瞬發力(立定跳遠)、心肺耐力(800(女)/1600(男)公尺跑走)等4項,任一單項達Pr25中等標準者可得3分,本項達中等標準者最高採 計9分。 2.前述各單項經醫師診斷證明不宜檢測者,比照達Pr25中等標準者核給3分。 3.總成績達銅質以上者另 加1分。 4.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就學輔導 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證明)者,或持 有公立醫院、教學醫院 (含)以上醫療機構證明 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 者,比照第1項核給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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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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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競賽成績 |
個人賽: 縣市級(含區域): 第1名5分/ 第2名4分/ 第3名3分/ 第4名2分/ 第5-8名(含佳作、 優選、入選)1分/ (不含參賽證明) 全國(國際賽): 第1名10分/ 第2名9分/ 第3名8分/ 第4名7分/ 第5名6分/ 第6名5分/ 第7名4分/ 第8名3分/ 獲佳作、優選、 入選者得2分/ (不含參賽證明)
團體賽: 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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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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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年1月1日起,以教育部公告之國際賽(全國賽)項目對應,採正向表列。103年12月31日前之競賽獎狀仍比照103學年度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之採計標準。 2、前述類別競賽同一學年度,以最高層級或最佳名次採計乙次。 3、特優比照第1名;優等比照第2名;甲等比照第3名。如該項競賽簡章有其規定者,從其規定。 4、個人賽與團體賽之認定以該次競賽規則(簡章)規定認定之,加分所須之獎狀影本或成績證明應於報名時一併繳交,並加蓋學校認證戳記及註明是個人或團體獎項。 5、競賽成績若與品德表現事由重複,僅可擇一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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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多元學習表現採大水庫理論,本項總分共40分,上限任取26 分即為本項滿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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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中教育會考 表現 |
國中教育會考評量結果, 達精熟者每科5分、 達基礎者每科3分、 待加強者每科1分。 寫作測驗: 6、5級分得2分; 4、3級分得1.5分 2、1級分得1分。 |
2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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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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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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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落實推動國中適性輔導工作,各國中應將「國中適性輔導建議結果」提供學生及家長參考,並作為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之重要資訊。
附件2本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運作模式之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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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附件1積分表內之比序項目全數採計之總積分(比序項目之總和)作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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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按總積分高低序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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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積分相同時,再依比序項目進行逐項比較,依序為:志願序→均衡學習→適性輔導→多元學習表現→國中教育會考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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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比較後分數仍相同時,依比序項目第五項「多元學習表現」項下「品德表現」、「服務學習」依序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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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比序項目第五項「多元學習表現」項下「品德表現」、「服務學習」依序比較後分數仍相同時,依教育會考三等級四標示標準原則,換算成數值(如註1)後,採總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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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中教育會考三等級四標示標準原則,換算成數值總和比較後仍相同時,依教育會考三等級四標示之數量,依序(A++、A+、A、B++、B+、B、C)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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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三等級四標示之數量仍相同時,則依國、數、英、自、社等科目之三等級四標示依序(A++、A+、A、B++、B+、B、C)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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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三款三等級四標示規定比序,仍相同時,依比序項目第五項「多元學習表現」項下「競賽成績」、「體適能」依序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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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經依前款規定比序,仍超額時,不予抽籤,逕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註1:
A++:換算數值為9;A+:換算數值為8;A:換算數值為7;B++:換算數值為5;
B+:換算數值為4;B:換算數值為3;C:換算數值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