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區12年國教超額比序
雲林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比序項目 |
積分計算方式 |
最高 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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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10志願 8分 |
11至20志願 7分 |
21至30志願 6分 |
31至40志願 5分 |
41至50志願 4分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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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弱勢 |
中低與低收入戶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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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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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學 |
符合5分 |
不符合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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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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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缺席 紀錄 |
每學期無曠課者得1分 共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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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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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過 紀錄 |
無警告以上紀錄者(含銷過後) 5分 |
銷過後無累積至小過(含)以上者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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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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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學習 |
每領域符合者 各3分 |
不符合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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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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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小校 |
7班以下 2分 |
8至12班以下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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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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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 體適能與 競賽成績 |
獎勵紀錄 |
大功 每支4.5分 |
小功 每支1.5分 |
嘉獎 每支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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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採計15分 |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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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成績 |
國際第1至4名 7分 |
全國第2名 6分 |
全國第3名 5分 |
全國第4名至入選者 4分 |
最高採計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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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第1名 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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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第1名 3分 |
全縣第2名 2分 |
全縣第3名 1分 |
全縣第4名至佳作者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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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適能 |
任一項成績達門檻標準者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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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採計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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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考 |
A++、A+、A 每科6分 |
B++ 每科5分 |
B+ 每科4.5分 |
B 每科4分 |
C 每科2分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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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積分 |
9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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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其他依雲林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採計作業補充說明辦理 |
※ 積分對照表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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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名額超過錄取名額時,應依據本表上列項目全數採計積分,並依下列順次進行比序:
第一順次:依學生之「總積分」進行比序。
第二順次:第一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志願序」積分,進行比序。
第三順次:第二順次比序同分,則依「經濟弱勢」積分,進行比序。
第四順次:第三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就近入學」積分,進行比序。
第五順次:第四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出缺席紀錄」積分,進行比序。
第六順次:第五順次比序同分,則依「無記過紀錄」積分,進行比序。
第七順次:第六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均衡學習」積分,進行比序。
第八順次:第七順次比序同分,則依「偏遠小校」積分,進行比序。
第九順次:第八順次比序同分,則依「獎勵紀錄」積分,進行比序。
第十順次:第九順次比序同分,則依「競賽成績」積分,進行比序。
第十一順次:第十順次比序同分,則依「體適能」積分,進行比序。
第十二順次:第十一順次比序同分,則依「教育會考」積分,進行比序。
第十三順次:第十二順次比序同分,則依教育會考三等級四標示之不分科總數量(含
寫作測驗),依序(A++、A+、A、B++、B+、B、C)進行比序,其比序方
式為不分科目,以三等級四標示之較優數量進行比序,若再相同,則
以次一標示進行比序,以此類推,如 A++ > A+ > A > B++ > B+ > B >
C。
第十四順次:第十三順次比序同分,則進行國中教育會考分科成績之比序,依國文
→英語→數學→自然→社會的次序,進行比序(A++ > A+ > A > B++ >
B+ > B > C) 。
第十四順次比序後,仍有超額問題時,也不予抽籤,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增額錄取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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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作測驗成績換算對應會考,六級分換算為A++,五級分換算為A+,四級分換算為A,三級分換算為B++,二級分換算為B+,一級分換算為B,零級分換算為C,換算後併入不分科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標示比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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